購物車 0
當前位置:華圖在線 > 招考資訊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3)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3)

2015-02-03 15:28  |  江蘇公務員考試網(wǎng)  |  責編:admin 點擊收藏

  第五章 紀律約束

  第二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guī)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第二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yè)單位應聘。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情形和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一條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工作人員的試用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23  共3頁
11
{literal} {/lite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