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3)
第五章 紀律約束
第二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guī)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第二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yè)單位應聘。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情形和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一條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工作人員的試用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