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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

2016-12-18 15:13  |  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  |  責編:admin 點擊收藏

  國公局發(fā)〔2013〕2號

  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

  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務員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規(guī)范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在總結各地各部門經(jīng)驗的基礎上,根據(jù)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經(jīng)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同意,現(xiàn)就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錄用考察工作。錄用人員的素質(zhì)直接關系到黨政機關用人安全,關系到公務員隊伍建設,關系到黨和國家各項事業(yè)發(fā)展,錄用考察是公務員錄用的重要程序,考察結果是確定錄用人選的重要依據(jù)。做好錄用考察工作,對于確保錄用人員具備良好品行和履職素質(zh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好錄用考察工作,把好公務員政治素質(zhì)關、業(yè)務素質(zhì)關、道德品質(zhì)關,切實擔負起為公務員隊伍補充優(yōu)秀人才的重要職責。

  二、要堅持錄用考察原則。各地各部門在錄用考察時,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洹⒁缘聻橄鹊挠萌藰藴?,遵循注重實績,突出能力的正確用人導向,錄用考察結果要做到全面、客觀、真實、準確。

  三、要準確把握錄用考察內(nèi)容。錄用考察的重點是了解掌握考察對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zhì)、能力素質(zhì)、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學習工作和報考期間的表現(xiàn),同時要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具有報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況。

  在政治思想方面,主要是考察政治立場、政治態(tài)度、政治紀律等方面的表現(xiàn),重點了解堅定理想信念,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黨,以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等情況。

  在道德品質(zhì)方面,主要考察遵守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個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情況,重點了解考生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模范遵守社會公共道德,抵制各種不文明行為,在敬業(yè)奉獻、誠實守信、清正廉潔、情趣健康等方面的表現(xiàn)。

  四、要嚴格執(zhí)行錄用考察標準。各地各部門應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考察。要把政治思想堅定、道德品質(zhì)良好、能力強素質(zhì)高、學習工作表現(xiàn)優(yōu)秀、能夠廉潔自律、模范遵紀守法,并與招考職位相匹配的合格人才選拔出來。

  在考察中,發(fā)現(xiàn)考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將其確定為錄用人選:

  (一)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具體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以及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報考條件和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

  (二)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zhì)標準,有公務員職業(yè)應當禁止的行為的,具體包括: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公眾的;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違反財經(jīng)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shù)?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nèi)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后不滿三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隱瞞個人重要信息,欺騙或誤導組織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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