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編制試題
第十一條 面試主要測評應試人員崗位所需的專業(yè)知識、業(yè)務能力和操作技能等??刹捎脤I(yè)知識筆試、實際操作、結構化面試或者非結構化面試等方式。
第十二條 試題編制
?。ㄒ唬┱衅竼挝患捌渲鞴懿块T主持面試試題的編制;
?。ǘ┰囶}編制堅持“為用而考”原則;
?。ㄈ鶕煌瑣徫坏奶攸c,確定測評要素及其權重;
?。ㄋ模┚幹圃囶}一般應附有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及評分表。
第五章 考官
第十三條 考官基本條件
(一)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嚴守秘密;
?。ǘ┥眢w健康,具有較強的分析概括、判斷與語言表達能力;
(三)具有較豐富的專業(yè)知識和相關知識。
第十四條 考官的職責
(一)恪守職業(yè)道德,按照面試方案,認真負責地開展面試工作;
?。ǘ└鶕u分標準,客觀、公正、準確、獨立評分;
?。ㄈ﹫?zhí)行有關保密、回避、監(jiān)督等規(guī)定。
第十五條 考官小組
?。ㄒ唬┛脊傩〗M由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組建。建立了考官庫的,應在面試前一天內通過考官庫隨機抽取確定考官;
?。ǘ┟嬖嚳脊傩〗M一般為7人或7人以上,其中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考官不得高于50%;
?。ㄈ┛脊傩〗M設主考官1名。主考官原則上由招聘單位的負責人擔任。
第十六條 面試前應對面試考官進行培訓。
第六章 組織面試
第十七條 招聘單位負責將面試的時間、地點及有關事宜通知參加面試的考生。
第十八條 組織面試的單位應做好面試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面試考場的設置應與面試形式、內容相適應。
結構化面試考場應設立考官席、考生席、記時席、記分席、監(jiān)督席。考場與候考室、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應相對隔離。
第十九條 考生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到達考場,遲到的考生不得參加面試??忌鰣鲇邢群蟮?,應采取面試前臨時抽簽的辦法確定出場順序。
第二十條 面試所需時間視面試方式而定。采用結構化面試的,每位考生面試時間不低于10分鐘。
第二十一條 面試試題于面試前經監(jiān)督人員檢查簽字后拆封。
第七章 成績評定
第二十二條 面試成績應按評分標準評定。
第二十三條 結構化面試成績一般采用去掉一個最高分和去掉一個最低分后計算平均分;或分別去掉面試要素中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計算各要素的平均值,再將各要素得分合計的方法。
第二十四條 面試成績須經監(jiān)督人員簽名確認。
第二十五條 現場評分的面試成績應當場宣布,其它方式面試成績應及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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