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草案規(guī)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保護措施。
預測:對于此次刑法修改草案中保護證人,你怎么看?
解析: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的法律對如何保護證人規(guī)定得過于籠統(tǒng),許多證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tǒng)計,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全國每年發(fā)生的對證人、舉報人報復致殘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現在的每年1200多件。由此來檢視,我國法律在對待證人問題上,存在明顯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公平現象。
同時,社會中發(fā)生的對證人的每一次的報復現象,都是對社會正義的一次打擊。所以,在力量上明顯處于弱勢的證人,需要國家的公權力給予保護。如果證人的生存權利與人身安全都沒有保障,即使百姓都懷有一顆善良正義之心,但以后誰還敢冒著生命危險舉報犯罪線索,或在訴訟中作證?
目前,美國、英國、德國、新加坡等國家都有單獨的《證人保護法》和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如美國規(guī)定“在每一個案件中根據具體情況用一切有用的方法為證人提供保護”。雖然,在近年來的“兩會”上,有關制定專門《舉報人保護法》和《證人保護法》的提案或議案多次被提出,也得到了不少的關切,但多是“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但毋庸置疑,證人是維護法制的證人,證人之所以作證,是盡義務和對法律的信仰。因此,保護證人是法律必須承擔起的公平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說,保護證人,我們的法律體系既要嚴謹,更需完善。如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要求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等幾類案件中的證人保護,雖然體現了對證人的保護要求,但應看到,當前不少證人受到打擊報復,卻不僅是在這幾類犯罪案件中突出,不少腐敗案、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證人受到打擊報復并不鮮見。因此,保護證人必須突出最大的覆蓋面,突出事前、事中的全程保護,來呵護“時代的良心”。
要知道,如果有關保護證人的立法不完善,出現有些證人可以被保護,有些案件中的證人不能被保護,勢必會降低民眾對司法的信心。而如果由此導致一些證人為避免高風險代價而“失語”,就會對訴訟中的證據制度和法治社會的公平正義產生沖擊,進而危及司法公正和社會秩序。因此,證人保護制度理應覆蓋所有證人,而不應有案件性質的區(qū)別。
同時,我們的法律語言也必須明晰、準確,同時要體現對證人的保護法律強制性。比如草案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中的“應當”,我以為應改為“必須”,這樣才能強化司法機關保護證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傊訌妼ψC人權益的保護,立法有責任,司法機關更要履行職責。只有用法律保障證人不再“戴著鐐銬跳舞”,在法制社會中才可能有更多的人站出來張揚 “時代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