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執(zhí) 行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敋w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ǘ┰谝?guī)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ㄈ┫蛟撔姓C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