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七十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quán)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quán)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jié)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七十三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機構(gòu)的律師。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七十五條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