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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常識備考技巧:歷史上的今天8月第九講

2019-10-08 15:51  |  華圖在線  |  責編:徐珂 點擊收藏

  二、公務員的各項制度

  (一)公職的取得

  1.公職的取得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40條新修改: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務員職級實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1)選任制:各級權力機關選舉的領導職務公務員

  (2)委任制:是指任免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直接委派干部擔任領導職務的一種制度。委任制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干部任用形式。

  (3)聘任制:適用于專業(yè)性或輔助性職位,涉秘除外

  《公務員法》第100條: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經(jīng)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yè)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公務員法》第103條: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六個月。

  2.重點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13條新修改: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zhì)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zhì);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32條新修改:招錄機關根據(jù)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26條新修改: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chǎn)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公務員法》第34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公務員法》第44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jīng)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二)公職的履行

  1.考核內(nèi)容和結果

  (1)考核內(nèi)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35條新修改:公務員的考核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政治素質(zhì)和工作實績。考核指標根據(jù)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分別設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36條新修改: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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