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常識備考技巧:歷史上的今天8月第九講
(三)公職的喪失
1.辭職
想辭職而辭不了:
?、傥礉M最低服務年限
②擔任涉密職位或未滿原職脫密期限
?、壑匾珓丈形刺幚硗戤吳翼毐救死^續(xù)處理
?、苷邮軐徲嫛⒓o檢、刑事審查
不想辭而必須辭:①引咎辭職②責令引咎辭職
2.辭退
①在年度考核中,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笨”
?、诓粍偃维F(xiàn)職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傻”
?、垡蛩跈C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變”
?、懿宦男泄珓諉T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jīng)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狂”
⑤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懶”
3.退休
正常退休:達到法定年齡
提前退休:
①工齡滿30年;
?、诰嘁?guī)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齡滿20年;
?、鄯弦?guī)定的其他情況
《公務員法》第89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①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醫(yī)療期限內的;③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chǎn)假、哺乳期內的;④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四)糾紛解決機制
1.一般公務員的申訴程序
《公務員法》第95條: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jīng)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1)處分;
(2)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3)降職;
(4)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5)免職;
(6)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7)未按規(guī)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96條新修改: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zhí)行。公務員不因申請復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2.聘任制公務員的人事仲裁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105條新修改: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仲裁。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jù)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