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青海公務員報考指南
一、考生特別注意事項
(一)考生在報名前,請仔細閱讀《青海省2025年公開考錄公務員公告》《青海省2025年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人民警察公告》《青海省2025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開考錄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公告》及《報考指南》。
(二)考生對招考職位的專業(yè)、學歷、學位、資格條件、工作經歷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直接與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委組織部聯系,咨詢電話已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www.qhpta.com)公布。
(三)報名期間每日9:00公布前一日所有職位報名情況(報名最后一日不再公布前一日報名情況)。
(四)考生在報名時,認真閱讀《誠信承諾書》,如實填寫報名信息,履行相關義務。審核未通過的考生,請及時改報其他職位。一經招錄機關資格審核通過后,不得改報其它職位。
(五)為防止報名后期網絡擁堵造成無法報名及繳費的情況發(fā)生,請及時報名,資格審核通過的考生盡早繳費,未繳費的考生視為無效報名。報名系統將在2025年2月21日18:00自動關閉,逾期將無法報名。
(六)報考市(州)及以上機關不按專業(yè)類設定的職位的考生,如報考的職位未形成有效競爭,請在規(guī)定的調劑時限內及時改報其他職位。
(七)報名結束后,所有職位報考情況將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公布,請考生及時關注。
(八)請各位考生隨時關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發(fā)布的公務員考試錄用相關信息。同時,須提供有效的通信聯系方式;如需更改聯系方式,報考省直單位(含垂管單位)的考生,向招錄機關備案;報考市(州)及以下職位的考生,向報考職位所在地區(qū)市(州)委組織部備案;避免發(fā)生因無法聯系被取消資格而無法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的情況。
(九)青海省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人民警察的具體報考程序、條件等相關事宜,請登陸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查閱《青海省2025年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人民警察簡章》。
二、報考程序
(一)職位查詢。各招錄機關具體的招考職位、人數、資格條件等詳見《青海省2025年公開考錄公務員公告》《青海省2025年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人民警察公告》《青海省2025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開考錄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報考人員可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查閱。
(二)網上報名。本次考試報名采取網上報名的方式進行。報考人員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按照規(guī)定的步驟和程序進行報名。
(三)資格初審。網上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委組織部負責,根據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和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及時對報考者進行審查。
(四)查詢資格初審結果。報考人員在報名期間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查詢本人是否通過資格初審。通過資格初審的,不能再報或改報其他職位。報考尚未初審或未通過資格初審的,可以改報其他職位。
(五)報名確認。通過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請及時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進行報名確認。
(六)網上打印準考證。報名確認成功后,報考人員務必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下載打印準考證。打印中如遇問題,請與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聯系解決。
三、報考年齡計算時間
考生報考年齡計算時間截止2025年2月17日。具體計算:18周歲以上(2007年2月17日以前出生),25周歲以下(1999年2月17日以后出生),30周歲以下(1994年2月17日以后出生),35周歲以下(1989年2月17日以后出生),40周歲以下(1984年2月17日以后出生)。
四、工作經歷及起始時間的界定
工作經歷是指取得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后工作的時間。截止日期為公務員考錄報名工作第1日。
1.在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工作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2.大學生“村官”、“西部計劃”志愿者(含青南計劃人員)、“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yī)和扶貧)人員、特崗教師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選派之日算起(脫產學習和借調到市<州>及以上機關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的時間除外)。到公益性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yè)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3.離校未就業(yè)高校畢業(yè)生到高校畢業(yè)生實習見習基地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yè)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或與機關事業(yè)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5.自主創(chuàng)業(yè)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xù)的人員,其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yè)形式初次就業(yè)人員,其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yè)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6.高校畢業(yè)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計入工作經歷時間;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學歷的,全日制學習時間不計入工作經歷時間。
五、下列人員不能報考公務員
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5.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
6.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7.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六、公務員報名的回避制度
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七、學歷和專業(yè)的認定
《公告》中的所需專業(yè)是指通過考試取得專業(yè)學籍,并完成學業(yè)畢業(yè)的專業(yè),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學位證書和所學的輔修專業(yè)不視為報考公務員的所需專業(yè)。
考錄職位的專業(yè)名稱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發(fā)的最新版高等教育學科專業(yè)目錄設置并審核,以考生取得的學歷證書中載明的專業(yè)為準。取得國外學歷證書的考生,應當有國家教育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
考生所學專業(yè)未在專業(yè)目錄范圍內的,經省直招錄機關或報考職位所在地區(qū)市(州)委組織部同意,由報考人員畢業(yè)院校開具說明,認定所學的專業(yè)屬于職位要求的專業(yè)類,并附本人所學課程成績單,在資格復審時一并提供審核。
八、資格初審、復審
(一)資格初審及復審工作由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委組織部組織實施,報考省級以下垂直管理單位職位的考生資格復審由該系統省級單位負責。
(二)考生資格復審時所提供的證件和材料必須齊全、真實、有效,并與網上報名填寫一致,否則視為弄虛作假。
(三)考生須在指定時間內進行資格復審,非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四)資格初審及復審工作實行“誰審核、誰負責”責任制,因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或工作失職,使不符合資格條件的考生通過筆試、面試,情節(jié)輕微的由招錄機關負責解釋,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在資格復審過程中遇有較大疑議的問題,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確定。
九、考生需提供的證件材料
(一)國民教育系列應屆畢業(yè)生,需攜帶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準考證、學生證以及報考職位資格條件所需材料,并與省直招錄機關或市(州)委組織部簽訂學歷、學位及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的承諾書。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準考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以及報考職位資格條件所需有關證書等;往屆畢業(yè)生畢業(yè)證、學位證暫扣在學校的,須提供畢業(yè)證、學位證的復印件并加蓋畢業(yè)院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同時要有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招考職位要求考生具有兩年以上工作經歷的,考生須按照資格復審單位的要求,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工資發(fā)放表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獲取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考生需提供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
(五)在青海省服務的大學生“村官”、“西部計劃”志愿者(含青南計劃人員)、“三支一扶”人員和特崗教師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在基層服務的時限、地點及考核情況分別由團省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認定。在外省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青海省戶籍“西部計劃”志愿者報考定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由團省委認定。
十、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
凡考錄職位人數與資格復審人數比例為1:1的職位,筆試總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未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取消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資格。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即考錄職位人數與資格復審人數比例大于1:1的所有進入資格復審人員(考錄職位人數與資格復審人數比例為1:1職位進入資格復審的人員除外)的最后一名筆試總成績。
其它職位需要遞補的人員,未達到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的不再遞補。
十一、《申論》試卷答題要求
報考省直機關和西寧市、海東市及以下職位的考生(報考藏漢、蒙漢雙語職位的考生除外),《申論》答題時,必須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現代漢語)答題,使用其他語言文字答題部分不計分;報考六個自治州及以下職位的考生,《申論》答題時,可選擇本自治州自治主體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報考具有藏(蒙)語文字寫作能力職位的考生,《申論》答題時,至少選擇一題用職位要求的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并取得有效得分,否則按未達到職位資格條件要求處理,取消本次考試錄用資格。
十二、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
報考藏(蒙)漢雙語職位的考生,筆試結束后通過資格復審的人員,在面試之前由省委組織部指導各市(州)委組織部組織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空缺的面試名額,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遞補一次。
報考法院、檢察院系統藏(蒙)漢雙語職位的考生,口語能力測試工作,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按規(guī)定組織實施。
十三、特殊問題處理規(guī)定
1.計劃考錄人數與進入面試人數相同時處理方法。面試時,計劃考錄人數和進入面試人數比例為1:1時,該職位考試綜合成績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試成績未達到當天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平均分的,取消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資格。
2.綜合成績出現并列時處理方法。在筆試、面試結束后,考生綜合成績出現并列的,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人選;筆試總成績相同的,按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人選;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相同的,由招錄機關根據考察情況確定擬錄用人選。
十四、體能測評、體檢
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面試之前,分別負責組織報考本系統人民警察職位考生的體能測評工作。體能測評不合格人員,取消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資格,空缺面試名額按規(guī)定進行遞補。
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委組織部要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fā)〔2005〕1號)、《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6〕140號)規(guī)定進行體檢。報考公安、強制戒毒所和監(jiān)獄職位考生的體檢工作分別由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組織實施,并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fā)〔2010〕82號)進行體檢,特殊標準未涉及的體檢項目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進行體檢。省直各單位擬錄用的公務員須在指定醫(yī)院進行體檢,各市(州)對擬錄用的公務員須在市州級以上綜合性醫(yī)院進行體檢。體檢時,工作人員與體檢者有回避關系的,應當回避。體檢過程中,報考者和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按照《公務員錄用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認定與處理。
十五、考察
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委組織部按照中組部《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中組發(fā)〔2021〕11號)和省委組織部《關于印發(fā)<青海省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的通知》(青組字〔2020〕66號)有關規(guī)定,應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考察。
十六、遞補
公務員招錄的體能測評、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體檢環(huán)節(jié)均只遞補一次,考察與錄用環(huán)節(jié)不再進行遞補。遞補考生無法聯系或自愿放棄的,不再遞補。各招錄機關應做好相關記錄,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其中須有1名紀檢監(jiān)察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省直招錄機關和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自行做好遞補工作。
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招錄司法輔助人員在體能測評、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體檢、考察環(huán)節(jié)按規(guī)定進行遞補。
青海省公務員局
2025年2月16日
添加您的專屬公考咨詢師
掃碼免費領取專屬學習禮包

領取資料 咨詢優(yōu)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