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國家公務員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14-10-13 16:06 | 國家公務員考試網(wǎng) | 責編: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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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jiān)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