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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2009-11-13 13:53  重慶人事人才網 點擊: 載入中...

第五章面試實施

第二十二條 面試工作必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面試實施方案;

(二)確定面試人選;

(三)設置面試考場;

(四)編制面試試題及相關測評材料;

(五)成立面試考官組;

(六)實施面試;

(七)公布面試結果。

第二十三條 面試實施方案應包括組織形式、面試內容、方法、步驟及其他有關事項。

區(qū)縣人事局、市級機關根據本細則,制定本地區(qū)、本部門的面試實施方案,在面試前按規(guī)定時間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區(qū)縣人事局、市級機關在面試實施前,必須對網上報名的面試人選現場進行報名資格復審,確認其在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核實其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二十五條 面試考場一般由考務辦公室、面試室、候考室和候分室組成。

考場應安排在整潔、明亮、安靜、交通便利的地方。

面試室只提供給面試考官、面試室工作人員和考生使用,內設主考官席、考官席、計分員席、計時員席、監(jiān)督員席、考生席。

候考室只提供給等候面試的考生、候考室工作人員及面試未正式開始前考官執(zhí)行回避程序時使用。

候分室只提供給等候宣布面試成績的考生和候分室工作人員使用。

未經同意,其他人員不得進入面試室、候考室和候分室。

必要時,可增設旁聽席或旁聽室,邀請群眾代表現場觀看面試全過程。

第二十六條 面試所涉及的相關表格材料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式樣,區(qū)縣人事局、市級機關印制。

第二十七條 區(qū)縣人事局、市級機關以書面或電話形式通知考生參加面試。必須準確告訴考生面試的時間、地點及須攜帶的準考證、身份證等證件資料。

第二十八條 考官組正式實施面試前,各相關人員必須認真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面試考官及工作人員報到。離面試開始45分鐘前,面試考官及工作人員必須在指定的考務辦公室報到。報到完畢,宣布面試考官組、工作人員的分組后,所有人員應立即將手機等通訊工具關閉后,交由專人保管,佩帶好標志牌按時到崗。

(二)面試室的準備工作。工作人員將考官使用的《面試評分草表》、《面試評分表》放置于主考官席、考官席;將計算工具以及《面試成績評定表》、《筆試、面試和總成績公布表》、《參加體檢人員公布表》等表格資料放置于計分員席;將筆、草稿用紙及飲用茶水放置于考生席。

(三)驗證核實。離面試開始30分鐘前,候考室工作人員點名并查驗完畢考生準考證、身份證,對候考室實行封閉管理。對未按規(guī)定時間報到者,當場宣布取消其面試資格。

(四)宣布紀律及抽簽。離面試開始30分鐘前,候考室工作人員在候考室張貼公示并向考生宣讀《考生面試須知》,將考生手機等通訊設備關閉后放在指定位置。同時,采取抽簽辦法確定面試分組和面試順序,準確填寫《面試考生順序表》,考生對所抽的順序號進行簽名確認。

工作人員及考生在抽簽后不得擅自離開候考室,不得將抽簽順序號告訴他人。

(五)面試考官與考生集體見面。面試開始前20分鐘,主考官組織考官集體到候考室與考生見面。如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面試考官應回避,并及時進行調整。

在面試考官與考生集體見面時,同時向考生公示試題袋密封情況。

(六)考官及面試室工作人員進場。面試開始前15分鐘,主考官、考官、計時員、計分員、監(jiān)督員進入面試室。

(七)驗卷拆封。面試開始前10分鐘,面試試題袋經監(jiān)督員及考場巡視人員檢查無誤后交主考官當場拆封。主考官將試題發(fā)給考官熟悉,考官組統(tǒng)一評分標準。拆卷后,面試室內人員不得擅離面試室。

第二十九條 面試工作結束后,必須認真完成下列工作:

(一)監(jiān)督員在《重慶市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場情況記錄表》上如實記錄工作程序、執(zhí)行紀律等是否出現異常情況。

(二)按規(guī)定由區(qū)縣人事局、市級機關或考場巡視人員負責將《重慶市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場情況記錄表》、重新密封完好的試題原袋、《筆試、面試和總成績公布表》、《參加體檢人員公布表》交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區(qū)縣人事局、市級機關一般應在面試當天(同一面試考場各面試組考生總人數為35人以上的可在第二天)公布考生總成績和參加體檢人員名單。

公布方式可通過公告形式在面試考場或區(qū)縣人事局、市級機關辦公地點公布,也可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公布。

第三十一條 體檢人選依據總成績按同一單位同一職位從高分到低分以招錄指標1:1的比例確定。

進入體檢最后一名總成績出現并列時,則依次以《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進入體檢人選。

若招錄職位筆試合格人數達不到面試比例,按規(guī)定遞減該職位招錄指標后仍未達到面試比例的,該職位面試考生(含面試比例為1:2的招錄職位只有1名面試考生)的面試成績達到當天該面試考官組面試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或面試前設定的面試合格分數線)時,方可進入體檢。

第三十二條監(jiān)督員未到場,面試考官組不能實施面試;面試成績未經監(jiān)督員和主考官簽字確認,面試成績無效。

第六章面試紀律

第三十三條 面試考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可能干擾面試工作公正性的請托;

(二)擅自與面試考生約見;

(三)面試期間擅離考場;

(四)考生面試進行時擅自離開考官席;

(五)暗示考生;

(六)面試時,主考官擅自變更面試時間、試題,主考官及其他考官未按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即席提問或追問;

(七)違反保密、回避規(guī)定;

(八)其它影響面試正常開展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面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離職守;

(二)違反規(guī)定與無關人員接觸或故意讓無關人員進入考場;

(三)進行可能導致招錄單位或考官有失面試公正的活動;

(四)違反保密規(guī)定失密或泄密;

(五)其它影響面試正常開展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面試考官、面試工作人員凡有以上行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響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面試考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面試期間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

(二)擅離考場;

(三)泄露面試抽簽序號;

(四)面試時告知自己的姓名和準考證號;

(五)違反保密、回避規(guī)定;

(六)其它影響面試工作公正性或面試正常開展的言行。

面試考生凡有以上行為之一,視其情節(jié)輕重,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區(qū)縣人事局、市級機關在面試工作中,應認真受理群眾的檢舉、申訴、控告和解答考生的咨詢,并按管理權限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面試考官和工作人員違規(guī)違紀,造成面試評分有失公正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有權宣布該面試考官組的面試成績無效,并重新組織面試。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1日頒發(fā)的《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渝人發(fā)〔1998〕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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