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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2011-03-03 09:10  未知 點擊: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fā)現(xiàn)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fā)現(xiàn)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ㄈ┎话匆?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ㄋ模┪从靡?guī)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ㄎ澹┕室鈸p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ㄒ唬┏u、協(xié)助抄襲的;

 ?。ǘ┏旨僮C件參加考試的;

 ?。ㄈ┦褂媒棺詭У耐ㄓ嵲O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ㄋ模┢渌麌乐剡`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  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ㄒ唬┙洸閷嵳J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ㄈ┢渌楣?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當場處理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予以記錄、簽字并存檔。對報考者違紀違規(guī)行為事后認定與處理的,應當制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告知書,告知書應當寄送報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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