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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11-10-28 16:07  未知 點擊: 載入中...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三十四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三十五條 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對領導成員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三十七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jù)。

  第六章 職務任免

  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條 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第四十條 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fā)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第四十一條 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shù)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四十二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jīng)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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