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獎 勵
第四十八條 對工作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zhì)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公務員集體的獎勵適用于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第四十九條 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ǘ┳袷丶o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ㄈ┰诠ぷ髦杏邪l(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jīng)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ㄋ模樵鲞M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wěn)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chǎn),節(jié)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乐够蛘呦鹿视泄?,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ㄆ撸┰趽岆U、救災等特定環(huán)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八)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ň牛┰趯ν饨煌袨閲覡幍脴s譽和利益的;
?。ㄊ┯衅渌怀龉兊?。
第五十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并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條 給予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獎勵,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第五十二條 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guī)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⒉加袚p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ǘ┙M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ㄈ┩婧雎毷兀O誤工作;
(四)拒絕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ㄎ澹褐婆u,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ㄆ撸┴澪?、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ò耍┻`反財經(jīng)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ň牛E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ㄊ┬孤秶颐孛芑蛘吖ぷ髅孛?;
?。ㄊ唬┰趯ν饨煌袚p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ㄊ﹨⑴c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ㄊ┻`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
?。ㄊ模氖禄蛘邊⑴c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ㄊ澹绻せ蛘咭蚬獬?、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ㄊ┻`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jié)輕微,經(jīng)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diào)查,并將調(diào)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jù)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guī)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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