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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考試中心主編行政執(zhí)法教材:行政復議法
2010-10-27 13:41  華圖網?!↑c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jié)假日。

  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guī)定與本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guī)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fā)布、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修訂發(fā)布的《行政復議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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