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的通知》
陜政辦發(fā)〔1997〕41號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國辦發(fā)明電〔1997〕28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目前,非法倒買倒賣人民幣的問題比較嚴重,影響了人民幣的正常流通,破壞了人民幣的信譽。為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打擊非法買賣人民幣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有關規(guī)定,經國務院批準,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包括紀念幣,下同);經營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幣,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裝幀和經營裝幀的流通人民幣。
三、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由工行政管理部門沒收一定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四、各金融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支持、參與人民幣的非法買賣活動,對違反規(guī)定的要從嚴懲處。
五、對在中國境內非法買賣外國貨幣的,比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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