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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申論熱點:“墜樓女嬰”,暗角里的孩子需社會共同守護

2020-12-14 14:41  |  華圖在線  |  責編:華圖小編 點擊收藏

  熱點概況

  這兩天,“4個月大女嬰被母親從5樓扔下,孩子父親拒絕治療”的新聞,引發(fā)輿論廣泛關注。媒體報道顯示,11月30日,河北石家莊,一名4個月大的女嬰從5樓墜落被快遞員救出。但女嬰墜樓后續(xù)被曝出的劇情,遠不止于快遞員救人的“好人好事”。據(jù)報道,女嬰鄰居表示,這已經(jīng)是女嬰第二次墜樓,曾在剛出生時墜樓一次。而女嬰母親疑似患有精神類疾病,但女嬰父親卻拒絕住院治療,堅持把孩子帶回家,稱孩子只需要奶粉和睡眠——12月5日,在石家莊市救助站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女嬰被送往河北省兒童醫(yī)院進行檢查,在女嬰被檢查出顱內(nèi)出血、肺部損傷的情況下,其父親拒絕進一步檢查,并簽署了《放棄治療協(xié)議書》回家照顧。目前女嬰生命已危在旦夕。12月8日,河北婦聯(lián)回應稱將介入幫扶,監(jiān)護權問題將依法處理。目前,女嬰已第4次入院,生命體征平穩(wěn),但反應有些遲鈍。

  各方觀點

  新京報:孩子不是家長的私產(chǎn),孩子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在女童生命垂危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就該強制介入保障女嬰的生命,這點不該含糊。

  錢江晚報:父母是他們的至親和依賴,可恰恰是父母給他們造成的傷害,將他們幾次置于險境。心理學研究表明,童年的傷痛并不會輕易消失,而會深藏在人的內(nèi)心,長期影響著他們的性格和生活。

  人民日報:如何讓身處困境又無法表達的孩子及時被看到、被發(fā)現(xiàn),得到救助和保護,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給予更多關懷,一起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防護網(wǎng)織得更密更牢。

  深度分析

  (一)此事件帶來的警示:

  1.完善健全兒童保護機制和救濟機制,為家庭缺失的孩子注入更多關愛的正能量。

  2.基層群眾、社區(qū)工作人員及時發(fā)現(xiàn)因為父母不稱職,使兒童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快速反饋。

  3.地方政府、公安、民政、婦聯(lián)、未成年人保護團體、社會救助組織、福利機構快速介入,深入全面調(diào)查,形成決策,按照法律程序辦理孩子的監(jiān)護權問題。

  4.對那些不負責任的父母進行適度且有效的懲戒,對出于主觀故意逃避監(jiān)護責任,給孩子造成傷害的家庭,追究法定監(jiān)護人的法律責任。

  5.借助信息技術,使一切溝通達到及時性、扁平化,真正把孩子的安全當作頭等大事,確保孩子安全的綠色通道完全可以瞬時開啟,確保多人、多部門、多環(huán)節(jié)的協(xié)商決策機制,不會陷入“九龍治水”的低效決策怪圈。

  參考文章

  該如何抱起你,“被墜樓”的孩子?

  前幾天,一位見義勇為的快遞員小哥翻過圍墻,救下了從5樓墜下、凍得渾身發(fā)紫的女嬰,隨之牽出一段令人揪心的真相。高空墜落造成女嬰重度顱腦損傷,但女嬰父親卻拒絕住院、帶孩子回家。躺在發(fā)霉的床上,母親患有精神疾病,父親不讓孩子穿衣服還說是“吸收天地精華”,出生四個月已第二次墜樓……女嬰的悲慘遭遇令人心疼。

  的確存在不合格、不稱職,甚至涉嫌虐待的父母,一些孩子因此受到傷害。幸運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F(xiàn)行的民法總則和將于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均有規(guī)定,作為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當未成年人遭遇困境或者面臨生命危險時,父母有絕對的救治、送醫(yī)義務。刑法也規(guī)定,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將構成犯罪。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身體健康,是監(jiān)護人職責,也是撫養(yǎng)義務。事件中女嬰父親的行為,是對監(jiān)護責任的不履行,對應當作為的不作為,或已涉嫌虐待。這個可憐女童的人生剛剛露出一點點小芽,就險些被無情摧殘。人們常說,父母是世界上最神圣的身份,而這一身份的獲得竟然不需要任何考核。在這個悖論背后,一些無辜的孩子成為最終的受害者。僅2020年,就發(fā)生了“遼寧撫順6歲女童遭親媽及其男友虐待險喪命”“陜西2歲半男童遭父親抱摔搶救無效死亡”“廣東7歲男童被生父虐待或面臨截肢”等悲劇。其中,不合格、不稱職的家長難辭其咎。

  所有人都沒有選擇父母的權力,那么當家門關閉,我們該如何幫助那些“無路可逃”的孩子?在追責父母的同時,孩子們的成長應該由誰監(jiān)護?事實上,法律已經(jīng)做出了回應。民法典總則編專設了“監(jiān)護”一節(jié),明年6月1日起實行的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了家庭監(jiān)護職責、國家監(jiān)護制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fā)現(xiàn)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按照修改后的法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直接介入并向法院申請變更監(jiān)護人。當然,除了事后懲處,社會各界也應該發(fā)揮事前、事中監(jiān)督作用,莫讓不稱職的父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據(jù)報道,此次事件中的女嬰,在當?shù)孛裾块T、婦聯(lián)及社會愛心人士努力下,已經(jīng)得到較為及時的救助,實屬不幸中的萬幸。如何在日后避免不幸再次發(fā)生,需要構筑更為完善的制度網(wǎng)絡。畢竟,孩子成長是一輩子的事,不能依靠一次判決或者一攬子救助就能藥到病除。

  進一步的問題在于:家庭往往被視作一個私人領域。一方面,法律保護每個人的生育權利,也尊重各有不同的養(yǎng)育方式與理念。但撫養(yǎng)、監(jiān)護未成年人不僅僅是家庭私事,更需要放在社會層面進行考量。孩子不是家長的私人附屬品,家庭更不是可以虐待孩子的法外之地。厘清父母養(yǎng)育與社會救濟之間的邊界,必將更好地為每個孩子的成長保駕護航。

  這正是:養(yǎng)育非是私事,父母豈可自專。社會共同關注,護佑美麗童年。

  (來源:人民日報,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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