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時政熱點:限行讓路“暴走團”是否可行?
2017年時政熱點:限行讓路“暴走團”是否可行?
8月25日晚上6點半,青島交警市南大隊的多位民警來到了青島市八大峽廣場東側(cè)的幾條馬路路口,在這里擺放起了禁止通行的標識。從當晚開始,青島交警市南大隊每天都將對這幾條道路進行分時段封閉,禁止機動車行駛,而供市民和幾個“暴走團”步行,這樣的舉措是否合適,引發(fā)社會激烈討論。
不能讓出法律的底線
青島交警市南大隊表示,制定這樣的規(guī)定“于法有據(jù)”,依據(jù)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并表示,“八大峽附近道路平時車流量較少,實際影響不大。”為了給“暴走團”讓路,便對原本供車輛正常通行的城市道路實施限行,如此對“暴走團”顯得“厚愛”有加的交通限行措施,是否足夠恰當合理,當真像當?shù)亟痪块T所說的那樣“于法有據(jù)”?恐怕值得斟酌推敲。
《道路交通安全法》39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但如果簡單將此作為實施“限行車輛給暴走團讓路”的法律依據(jù),是十分牽強且并不能真正站得住腳。
首先,一旦依據(jù)39條實施“限行車輛給暴走團讓路”,勢必會與《道路交通安全法》36條所確立的“各行其道”這樣一個最基本的道路通行規(guī)則形成明顯的矛盾沖突——“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cè)通行”。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本意,36條實際上才是根本的原則性規(guī)則,實乃基本的法律底線,而39條只不過是一種權宜、臨時性的規(guī)則。這種背景下,損害犧牲原則性規(guī)則為臨時性規(guī)則“讓路”,顯然并不合理合法。
再者,即使不考慮與《道路交通安全法》36條之間存在的矛盾沖突,僅從39條規(guī)定本身來看,將其作為實施“限行車輛給暴走團讓路”的法律依據(jù),實際上也是存在說不通的地方。如像“暴走團”這樣的日常健身活動,顯然并不屬于“大型群眾性活動”范疇;之所以要“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而針對機動車采取各種限行禁行措施,其中不言而喻的基本邏輯顯然只能是“車流量太大——限行禁行”,否則,如果實行相反的“車流量少——限行禁行”邏輯,“車流量少”反而成為“限行禁行”的理由,那勢必無異于變相鼓勵制造交通擁堵。
事實上,就算完全不考慮是否“于法有據(jù)”問題,僅從有效治理“暴走團”現(xiàn)象角度,簡單采取“限行車輛給暴走團讓路”這種措施,實際上也并不可取。“暴走團”占用機動車道原本就是違法行為,現(xiàn)在交管部門不僅不嚴格依法處罰這種違法行為,反而通過給其讓路使其合法化,并以犧牲機動車合法路權作為代價,這種執(zhí)法措施顯然不僅不可能真正解決“暴走團”問題,還會在社會法治建設上,導致違法者得利、守法者吃虧的悖逆法治效果。
社會健身場地不足、無法有效滿足暴走等健身需求,這當然是事實,但這一事實顯然又絕不是“暴走團”非法占有道路、損害基本道路通行規(guī)則、犧牲機動車合法路權的理由。畢竟,城市道路并非體育健身場地。解決健身場地不足,只能訴諸相應的市政建設,而不能在道路上打主意。否則,如果“暴走團”場地不足,就可隨意非法占用道路,并被交管部門認可,那么“廣場舞”等其他健身需要,豈非也可同樣效尤,而這樣一來,城市道路都被占領了,那么城市正常交通秩序,又將從何談起?(若夷)
不如先來場聽證會
“暴走團”、“大媽團”這些稱謂在輿論場中似乎帶有些貶義,尤其是在山東臨沂“暴走團”車禍事件后,“暴走團”仿佛成為了沒素質(zhì)、習慣性違法的代名詞?;蛟S是輿論本就帶有一些偏見色彩,青島交警為了“暴走團”就幾條道路對機動車采取分時段限行措施,遭到了不少人的質(zhì)疑,他們認為這不僅不合法,更不合理。
從合法性的角度,當?shù)亟痪块T以《道路交通安全法》39條之規(guī)定作為相關依據(jù)??梢姡少x予交警交通管理的權責不只是限于個案執(zhí)法,還包括了對道路進行統(tǒng)籌安排、科學管理。某種意義上,后者相對個案執(zhí)法還更為重要,這直接關系到該地域的道路是否合理利用,交通是否通暢,出現(xiàn)交通事故的概率是高還是低。
而從合理性的角度,按照當?shù)亟痪恼f法是經(jīng)“多次調(diào)研”、因地制宜。該地域“暴走”需求較大,又沒有合適的地方;這幾條路都是臨海的“斷頭路”,車流量較少且沒有公交車道。如此看來,當?shù)亟痪臎Q定似乎合法合理,那么為何卻遭遇到那么多質(zhì)疑呢?從深層次來考慮,這或許在于交警存在調(diào)整路權的法定權力一般不為人所知,導致了有人誤認為交警違法而為。而另一方面更在于當?shù)亟痪兄?ldquo;拍腦袋”作決定之嫌。
實際上,任何法律與規(guī)則都注定不可能實現(xiàn)全體人完整意義上的共贏,只是價值位階的排序與選擇。良性規(guī)則正在于,在維護少數(shù)人最基本權利的前提上,讓更大多數(shù)人得到利益惠及。具體到路權抉擇上也需如此。當?shù)亟痪淖龇m說犧牲了機動車使用者的一部分權利,但或?qū)崿F(xiàn)更大公益,不失為可能性意義上的良性規(guī)則。
然而,在犧牲少數(shù)人利益之前,我們首先要聽取利益受損者的意見,其次要聽取其他各方建議,最后要通過廣泛討論來做出最合適的規(guī)則。否則,如果僅僅是公權力自家關門造車、自說自話,就可能備受質(zhì)疑,乃至事倍功半、好心辦壞事。比如,青島交警此舉會不會導致暴走群眾紛紛從各處前來這幾條路,給當?shù)亟煌ㄍ皆銎渌麎毫δ?這幾條路被限行后,利益受損者有無利益代償……
這些問題的解決都可以用聽證會的方式予以實現(xiàn)。事實上,聽證會的價值不只在于做出更科學的決策,更在于可以做出讓更多數(shù)人支持的決策。聽證會是官方向公眾陳述法律依據(jù)和合理性依據(jù)的機會,也是各利益群體表達意見和建議的機會,更是各方交流、化解疑慮、消除誤解的機會。行政機關為群眾利益做考慮、出創(chuàng)舉,誠然可貴,但我們期待每次創(chuàng)舉的作出都將成就一個官民交流、各群體凝聚共識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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