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礎知識:關于憲法解釋的機關有哪些
憲法解釋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作出,它或者是憲法規(guī)定的或者是憲法慣例認可的。近現代各國解釋憲法的機關不盡一致,綜合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2017公共基礎知識:關于憲法解釋的機關有哪些
1.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按照司法程序解釋憲法的體制起源于美國。18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歇爾在“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作出了著名的判決,確立了“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闡釋憲法是法官的職責”的憲法規(guī)則,從此開創(chuàng)了司法審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60多個國家采用司法機關解釋憲法的制度。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和附帶性審查的原則,只有在審理案件時才可以附帶性地審查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如果認為違憲可宣布拒絕在本案中適用。該解釋只對審理的具體案件產生法律效力,一般沒有普遍約束力。
2.專門機關。解釋憲法的專門機關是指由依據憲法或其他憲法性法律的授權而專門成立的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如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等特別設立的機關。專門機關解釋憲法普遍采用司法積極主義原則。最早提出設立憲法法院的是奧地利規(guī)范法學派代表人物漢斯·凱爾森,目前奧地利、西班牙、德國、意大利、俄羅斯、韓國等國均建立了憲法法院,法國等國家建立了憲法委員會。實行這一制度的理由在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解釋憲法是國家最重要的權力,因而行使這一權力的機關應該居于普通國家機關之上,使其以超然的地位解決憲法爭議,維護憲法尊嚴。
3.立法機關。由立法機關解釋憲法的制度源自英國。英國自從建立議會制度以后,就將議會作為主權機關,因而不允許司法機關推翻議會所制定的法律;同時在英國,憲法和法律沒有明顯區(qū)分,所以憲法和法律的含義如何,也只能由議會作出解釋。我國的憲法解釋權由立法機關行使。如我國憲法第67條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立法機關行使憲法解降權,并且必須按照立法程序進行。立法機關既可以主動對憲法進行解釋,也可應其他機關或政黨等的請求進行解釋。憲法解釋既可以單獨以立法機關的決議、決定的形式出現,也可寓于立法機關的立法文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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