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時政熱點:廣場舞滋擾烈士陵園不該發(fā)生的事
我國烈士褒揚條例和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均明確規(guī)定,“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nèi)不得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nèi)的土地和設施” 。
2017年時政熱點:廣場舞滋擾烈士陵園不該發(fā)生的事
據(jù)7月9日澎湃新聞報道,近日,一段“鄭州大媽烈士陵園旁邊跳廣場舞”的視頻引起網(wǎng)友熱議。該陵園保安告訴記者,除惡劣天氣外,一些附近市民每晚都會在烈士陵園門口廣場聚集跳舞,音樂此起彼伏。為此,鄭州烈士陵園曾專門發(fā)布公告,禁止在陵園周圍跳廣場舞等娛樂活動,并呼吁“廣大市民積極配合”。
一面是神圣莊嚴的烈士陵園,一面是嘈雜的音樂、呼朋引伴的廣場舞愛好者,如此反差鮮明的場面,不僅明顯破壞了烈士陵園應有的莊嚴肅穆、滋擾了烈士們的安息,某種程度上也褻瀆了烈士陵園所寄寓的神圣、重要的精神價值,比如愛國主義、英雄主義。
烈士陵園不僅是烈士們的安息長眠之地,也是憑吊、祭奠烈士,傳承弘揚烈士精神的重要場所,鄭州烈士陵園是國家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也就是說,烈士陵園不僅對犧牲的烈士有意義,對生者同樣意義深遠。
有鑒于此,國務院頒布的烈士褒揚條例和民政部出臺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均明確規(guī)定,“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nèi)不得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nèi)的土地和設施”。這意味著,隨意占用烈士陵園周邊地區(qū)大跳廣場舞,不僅在觀感上不和諧,而且事實上也是一種涉嫌滋擾烈士陵園公共秩序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而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要面臨相應處罰。
這種背景下,對“烈士陵園旁跳廣場舞”現(xiàn)象,僅靠苦口婆心的呼吁、勸解,顯然遠遠不夠,相關部門無疑應進一步從嚴格執(zhí)法的角度,對這種行為依法給予處理。
近年來,各種廣場舞擾民現(xiàn)象屢屢發(fā)生,有的還引發(fā)了爭議、鬧出了案件。面對“人多勢眾”且多為老年人的廣場舞隊伍,相關執(zhí)法部門往往存在某種畏難心理,不愿執(zhí)法、不敢執(zhí)法。
從滋擾市民、生者到滋擾烈士、逝者,這種不斷蔓延升級的“廣場舞擾民”現(xiàn)實,提示相關部門,應該及時面對問題、解決問題,不能放任一些人隨意觸碰法律法規(guī)的底線,任性妄為。當然,疏堵結合是不變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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