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礎知識備考:關于《刑法》考點的新變化
基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的大背景,2016年的一些地方事業(yè)單位的考題中呈現出了與之相關的一些變化,也體現了緊跟時代潮流的趨勢。
2017公共基礎知識備考:事業(yè)單位考試中關于《刑法》考點的新變化
《刑法修正案(九)》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是“更嚴厲懲治貪腐”,這也順應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關于這方面的修訂體現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本條是針對行賄行為增加“罰金”為法定刑。我們都知道,行賄行為的對向犯是受賄罪,站在更加嚴厲約束國家工作人員的角度上,考試題并沒有考行賄罪的考點,而是換了角度考察受賄罪的內容。以下這道題是2016年事業(yè)單位考試的題,可以看出命題特點及趨勢。
【真題】王某是房管局的一名工作人員,房地產企業(yè)甲公司為了在辦事時受到關照,公司經理謝某通過不同的途徑送給王某名貴玉石4件、人民幣現金30萬元。根據相關法律,王某的行為構成了( C)。
A.職務侵占罪
B.瀆職罪
C.受賄罪
D.貪污罪
通過這道題我們可以看出四個選項都與貪腐有關,其中BCD三個選項的罪名旨在打擊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貪腐瀆職行為,A選項旨在打擊公司企業(yè)工作人員的腐化行為。這些罪名在2015年之前的事業(yè)單位考試中是較為偏僻的罪名,考察概率較小,但是隨著《刑(九)》的出臺,可以預見,我們在2017年及以后的刑法備考中應當將眼光更加關注于貪污受賄罪和瀆職罪章節(jié)中的罪名。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題中王某是房管局的工作人員,在身份上屬于受賄罪的主體構成要件,利用職務的便利收受了房地產企業(yè)甲公司的名貴玉石4件、人民幣現金30萬元,為其謀取利益,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故本題的答案為C。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本罪的夠罪主體是公司企業(yè)等單位人員,與題干不符,故排除。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顒?,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故排除B。貪污罪(刑法382條),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在此,提示各位考生,在2017年備考《刑法》相關考點過程中,區(qū)分以上這幾個罪名時,關鍵是弄清楚幾個罪名構成要件上的區(qū)別,尤其是以主體進行區(qū)別,可以快速有效將題目做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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